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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207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4:58:12点击次数:8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20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刘xx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反诈推送线索、刘xx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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