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1222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4:57:17点击次数:3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122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5日,在工作中发现: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我单位经核实还手机卡属于xxxxxx村群众张改井名下,实际使用人系其儿子张x,经查明张x伙同宋x可使用该号码和xxxxxx手机号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线索,违法人陈述,同案人员供述,通话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因违法人张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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