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208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4:53:54点击次数:5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20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03年,因王xx被犯罪嫌疑人纪xx杀害后,公安机关穷尽一切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纪xx进行上网追逃,二十多年如一日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并给与王xx家属进行了国家救助金。而在此期间被害人王xx儿子王章x多次越级到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信访接待室进行上访,给地方政府施压,对魏县信访形势造成了很坏的影响(2023年07月18日,王章x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魏县公安行政拘留十五日,被拘留后王章x提出行政复议被魏县人民政府驳回)。特别是2025年9月3日在北京庆祝抗战胜利80周年阅兵期间,王章x在牙里镇镇政府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去北京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给地方政府施压,对魏县信访形势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出警视频、上访记录、镇政府证明、抓捕逃犯纪xx工作情况报告、违法行为人王章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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