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196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4:52:09点击次数:2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196号
违法行为人任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牙里镇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3年04月26日14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牙里镇xxx村任凤x非法种植罂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视频、罂粟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x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任xxx年满七十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