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境)行罚决字〔2025〕1189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4:51:22点击次数:16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境)行罚决字〔2025〕1189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01日09时许,我大队民警在工作中接到王运x前来大厅办理转合法咨询,称其妻子HO THI LUYEN(越南人,,女,1997年10月01日出生),2025年在越南驻华大使馆办理的护照,特来办理签证,经进一步核查,该人2019年5月份以偷渡的方式进入中国,涉嫌非法出境、入境。王运x涉嫌容留、藏匿非法居留、非法入境外国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