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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德)行罚决字〔2025〕1187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4:50:02点击次数:2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5〕1187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8月31日4时许,郭xx、王xx在魏县德政镇后小寨村奥林官邸新城小区xxxxxx号牌电动车一辆、黑红相间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报案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因违法人郭玉泽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拘留处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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