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195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4:48:33点击次数:2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19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1日下午,魏县xxxxxx村居民王xx因琐事与其姐夫华xx发生争吵,王xx持刀将华xx砍伤,后将派出所处警人员赵xx手指划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出警视频、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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