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1194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4:48:05点击次数:5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1194号
违法行为人Ax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01日09时许,我单位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名缅甸籍妇女AYE THIDAR(女,1996年10月26日出生) 2017年06月19日持边民证进入中国,后流窜至魏县xxxxxx村,与栗x国生活在一起,该人持边民证已逾期涉嫌非法居留。栗x国涉嫌容留、藏匿非法居留外国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Axxxxxxxxxx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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