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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638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57:52点击次数:7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638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12日02时许,申xx(男,2005年04月20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申xx和程xx在双井镇阿达西烧烤吃饭时,因围观交通事故被车主辱骂,双方发生争吵后,申xx和程xx被车主殴打,造成身体损伤。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现场监控视频、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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