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5〕0636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57:19点击次数:7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5〕0636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4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魏县沙口集乡xx村北口路西停靠一辆,银色五菱牌,型号: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xxxxxx,车辆行驶证显示为陈xx,现场查获经营者为陈xx,该车辆无危险物质运输证,车辆装有自制皮桶油罐和小型加油机,油罐内存有多半罐汽油,向x非法销售。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违法人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人陈xxx被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陈xxx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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