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640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56:52点击次数:8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640号
违法行为人常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22日1时25分许,魏县xxxxx村村民常贺x醉酒后回家时,因怀疑此前其家网线被西邻居常xx家剪断,其将常xx停放在街门西侧路旁的一辆白色大众牌轿车轮胎气放掉。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监控视频、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违法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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