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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639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56:00点击次数:7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639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17日08时许,我单位民警在走访工作中发现:张二庄镇张xx一名疑似外籍人员,经进一步了解该人自称:VEN THI AN,女,越南籍,2024年4月以偷渡的方式进入外国,无任何身份有效证件,涉嫌以其他方式出境、入境。张xx涉嫌容留、藏匿、非法出境、入境外国人。 。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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