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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623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53:59点击次数:9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623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x伙同张xx、要佳乐、陈xx、崔xx于2025年5月8日凌晨在魏县第七中学附近拉车门盗窃宋x在一辆黑白相间色红旗汽车里面现金5000元左右现金、两条煊赫门香烟、半条中华香烟;违法行为人刘xx伙同要佳乐、陈xx等人在魏县xxxxx区门口附近盗窃李x在一辆白色奥迪Q7车内8瓶国窖1573白酒和一条雨花石香烟。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违法行为人刘xx、要佳乐、陈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刘xxx,身份证号:130434201102240036,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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