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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629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53:06点击次数:5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629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1、2025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伙同刘xx、要佳乐在魏县科教西路路北一辆白色越野车拉车门盗窃车内一个玉手镯和一个玉吊坠。 。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以及违法行为人陈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陈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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