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622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51:28点击次数:3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622号
违法行为人皇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4年11月12日,因闫xx机动车被偷开案,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4年11月11日,因郭xx女儿车x财物被盗案,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4年11月12日,因赵xx车x物品被盗案,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1时许,皇xx恒伙同他人在魏县魏城镇盛xx都小区里面拉车门进行盗窃,在一辆黑色大众朗逸汽车上(车牌照:冀xxxxxxx)盗窃20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出警视频,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皇xx恒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皇x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皇xxxx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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