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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615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51:02点击次数:4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61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谢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11日14时许,违法人刘xx骑着电动车窜至到魏县沙口集镇xx村西同福食品厂附近,将王xx放在路xx在觅食的白色小羊羔偷抱走。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违法人指认照片、违法人刘xx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七日,因刘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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