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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611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48:45点击次数:4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611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曹xx在魏县天河西路xxxx区地下车库内拉车门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现场监控录像以及违法行为人曹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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