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618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45:30点击次数:3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618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5年05月07日09时许,双井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连xx、张xx、刘xx三人到xxxxx村程xx的木材厂进行现场勘查,根据卫星拍照显示程xx的木材厂有部分区域建设在农用耕地之上,连xx、张xx、刘xx三人在清除非法占地工作时,执法人员连xx被程xx夫妇威胁、殴打。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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