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608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42:50点击次数:3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608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x区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23时许,陈xx得知孩子舅杨xx被打了,陈xx开车从魏县泊口镇跑到魏县xxxxxxx区二期门口,在小区门口道路边,陈xx因看韩xx 不顺眼对其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出警视频,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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