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604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42:21点击次数:16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604号
违法行为人魏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09日07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x村王兰x家门口的便道上,魏怀x酒后滋事对王兰x进行辱骂恐吓。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魏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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