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0595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41:54点击次数:5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0595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09日,县反诈中心推送线索:郭xx将名下邮储银行卡卡号(621xxxxxxxxxxxx4926)在网上办理贷款时提供给他人刷银行流水,从该卡上过款10000元后郭xx取出10000元通过工商银行汇款给他人,出借该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10000元,流水10000元。
以上事实有 认定上述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反诈中心推送线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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