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0587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32:44点击次数:12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0587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内1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08日20时许,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县南双庙镇xxx村张文x在家非法种植罂粟1棵。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与辩解,查获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南双庙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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