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588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32:16点击次数:6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588号
违法行为人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村乡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03日凌晨2时许,违法人高世x伙同徐xx(音)、陈xx,窜至魏县xxxxx区地下车库实施拉车门盗窃,并将一辆车牌照号为xxxxxx的宾利汽车后备箱玻璃砸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陈述、违法人高世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因违法行为人高xxx,身份证号:130434201004164631,出生日期2010年04月16日生,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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