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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0584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29:00点击次数:3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0584号

违法行为人姜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07日16时许,魏县xxxx里派出所民警刘x、张xx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村民姜xx在自己家院西侧菜地非法种植罂x十二棵。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和违法行为人姜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姜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牙里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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