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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85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28:35点击次数:4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8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22日,王保x在拼多多APP上购买了一个价值349元的无线耳机,后王保x将其他旧耳打包机退货,商家在不知情情况下将349元退还。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违法行为人王保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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