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579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27:40点击次数:3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579号
违法行为人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村乡西町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06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线索,xxxxxx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成安县柏寺营乡xxx村群众李xx名下,其实际使用人为其弟弟李xx和同学邵帅x使用该手机卡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使用。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线索,违法人陈述,同案人供述,通话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邵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因 违法人邵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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