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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0575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27:09点击次数:2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0575号

违法行为人连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19日 上午6时许,在xxxxx村,因停车问题连xx和孙xx等人殴打孙xx。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指控、现场监控视频、出警视频及违法行为人连xx的供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连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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