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576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26:29点击次数:3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57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x南街西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05日16时许,魏县回隆x南街西x王xx等人与梁xx及其家人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互相进行辱骂,在村里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违法行为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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