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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583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25:15点击次数:3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583号

违法行为人苗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23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局民警在前大磨乡巡查时,发现苗xx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已售卖狂风加特林一箱(12个),非法获利120元。2025年5月7日,苗xx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

以上事实有苗xx的陈述与申辩,执法记录仪视频、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苗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前大磨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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