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74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22:52点击次数:3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74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23时许,李兴x酒后来到魏县xxxxx区“乐哈哈超市”内,进行滋事行为。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监控视频、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李兴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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