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70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21:45点击次数:4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70号
违法行为人苗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18时许,在魏县望远北大街三完小对面的“爱好”超市门口,苗xx、张xx以鲁xx之前辱骂为由,对鲁xx进行殴打 。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监控视频、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苗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苗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案发时苗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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