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573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20:37点击次数:4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573号
违法行为人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无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5年05月02日20时30分许,程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在魏县北皋镇西xx内部道路二虎饭店门口处倒车时,撞在石xx停放的xxxxxx小型轿车右前侧,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xx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现场记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程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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