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0569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04:09点击次数:6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0569号
违法行为人郗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04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魏县xxxxxx村郗xx,女,38岁,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626 ,名下天津市x村商业银行(卡x623xxxxxxxxxxxx6912)涉嫌出租、出借银行卡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郗xx名下天津市x村商业银行银行卡涉案金额共计28900元,涉案流水28900元,受害人韩xx、余x被诈骗,其中韩xx20000元、余x8900元转入到郗xx天津市x村商业银行卡上。其中8900元在诈骗分子的指导下将卡x的8900元通过ATM取款机和柜台将钱取出后,通过招商银行柜台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另一个账户内,20000元被冻结在郗xxx村商业银行上。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立案决定书、违法人行为人供诉与申辩、反诈中心推送线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郗x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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