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68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03:43点击次数:3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68号
违法行为人马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01日16时许,刘x、马xx等人在魏县魏城镇魏都花园小区x号公馆台球厅门前殴打王x森。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控、现场视频监控视、违法行为人刘x、马xx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未满16周岁,己满14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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