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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558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02:50点击次数:4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558号

违法行为人栗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中旬某天上午10时许,魏县xxxxxx村村民栗xx骑电动三轮车到邯大线与新南环交叉口西南侧运锋加油站对过同村栗xx桃园内,持手锯偷砍倒两颗桃树,后用电三轮将桃树树枝、树干拉走卖至大名县铺上乡xx村木材加工厂;2025年4月30日14时许,栗xx再次骑电动三轮车去栗xx桃园内偷砍桃树时,被栗xx儿子栗xx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录音录像、被砍桃树照片、违法人栗xx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栗x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栗xxx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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