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560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00:17点击次数:3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560号
违法行为人付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村乡南x町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9日,xx村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南x町x村民付银x在家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7株。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违法行为人付银x的陈述与辩解,现场查获成品罂粟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付x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7株罂粟。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