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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0559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59:31点击次数:5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0559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0年12月,因污染环境罪罪名被广宗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给予刑事处罚刑罚; 2022年04月,因交通肇事罪罪名被馆陶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给予刑事处罚刑罚

现查明:2025年04月28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村王xx家院中非法种植罂粟3株,我所工作人员当场铲除。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指认照片、违法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边马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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