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555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58:36点击次数:3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555号
违法行为人高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村乡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9日,xx村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xx村村民高玉x在家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51株。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违法行为人高玉x的陈述与辩解,现场查获的成品罂粟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高xxx年满70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1株罂粟。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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