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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564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58:11点击次数:3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564号

违法行为人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4日14时许,魏县xxxxxx村村民石xx及家人因老人赡养问题在车往镇孟申饭店附近与哥哥石xx及家人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石xx与石xx二人互殴,打架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邓xx、石xx、张xx三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 报警记录、受害人的指控和陈述、证人证言、魏县法医门诊和邯郸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和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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