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563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57:42点击次数:3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563号
违法行为人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17时54分许,段洪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东源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安大道交叉口时,与沿天安大道由西xx行驶常xx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乘坐露x朵)相撞,造成常xx和露x朵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段洪x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供述、网上查询、现场监控视频等予以佐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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