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756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56:51点击次数:4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756号
违法行为人V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2日12时许,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向我单位移送一名非法入境越南妇女VI THI EN。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Vxxxxxxxxx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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