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0538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32:49点击次数:4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0538号
违法行为人史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12月24日因高x危险作业案被元氏县公安局槐阳派出所立案侦查。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21时许,牙里派出所民警刘x、张xx在牙里镇xx村辖区巡逻时,发现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人史科技驾驶的(xxxxxxx)车辆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428箱。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x行政拘留十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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