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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540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09:37点击次数:3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540号

违法行为人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9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牙里镇xxx村群众闫xx名下,其实际使用人为杨x、宋xx使用该手机卡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使用.。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线索、违法人宋xx陈述、同案人供述,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因违法人宋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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