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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30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09:06点击次数:4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30号

违法行为人连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9月23日,连xx在邯郸市丛台区美乐城偷盗物品被邯郸市丛台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12时许,连xx在魏县魏城镇xxx村洪恩超市内盗窃化妆品,价值138元,被超市人员当场逮住。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连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连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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