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29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06:27点击次数:4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529号
违法行为人潘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康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10日22时许,王xx儿子邓xx、儿媳潘xx及子女来到魏县魏城镇康xx王xx住处,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后潘xx与王xx女儿邓卫x发生打架,潘xx对邓卫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法医鉴定、录音证据、违法行为人潘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潘xxx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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