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0536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03:47点击次数:3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053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9日10时许,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县南双庙镇xx村刘xx在家非法种植罂粟8棵。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与辩解,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人刘xxx已满7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8棵罂粟。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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