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516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01:33点击次数:8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516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在张x飞父亲张xx、后妈李晓x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人张x飞于一个月前私自将魏县xxxx号楼xx元201主卧内的耳钉、项链等首饰偷拿走,因首饰的材质是金xx的不值钱,张x飞将首饰扔了;了。四、五天前将主卧旁边的卧室内(这个卧室门没有锁)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偷拿走;三天前,我把家客厅的电视偷拿走,把主卧衣柜的抽屉内500元现金偷拿走;2025年4月22日为法人张x飞从客厅把其父亲张xx的奥迪汽车钥匙拿走,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为法人张x飞父亲张xx坚持要求追究为法人张x飞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违法人张x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张xxx(身份证号码:130434200909297530)案发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