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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523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4:01:04点击次数:3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523号

违法行为人连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8日10时许,我局民警在前大磨乡xxx村进行检查,发现连xx在自己家院中种植罂粟4株。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与申辩、现场录音录像、罂粟植物4株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连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前大磨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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