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0522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3:59:54点击次数:3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052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8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民警在院堡镇xxxx村检查时发现,院堡镇xxxx村张xx家中菜园内发现种植21株罂粟,随后民警将21株罂粟铲除并收缴。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出警视频、违法行为人张宝x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肆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1株罂粟。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魏县公安局院堡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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