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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515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3:59:14点击次数:4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515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27日15时许,赵xx在张二庄镇x村信用社门前摆摊时,张xx无正当理由向赵xx索要摆摊费。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认,出警视频,嫌疑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满70岁以上违法人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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